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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开发项目,均采用装配式建筑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首都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十三五”的收官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
  1.各类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否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除外)。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3.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规模以土地招拍挂文件明确的项目建筑控制规模为准。
 
  4.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厂房(机房、车间)和仓库。
 
  5.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装配式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
  

来源:建设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