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
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
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8年5月开始,陈某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某砂场,非法开采河道内的矿砂,并将非法开采的河砂销售给附近村民。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共采砂9007立方米。经水利局调查,9007立方米河砂价值405315元,陈某祥从中非法获利162750元。陈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2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涉案数额405315元,违法获利16275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祥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